《商標法》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上述法條體現(xiàn)的是《商標法》“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的立法精神,也是“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程序(簡稱“撤三”)的法律依據(jù)。
商標轉讓中存在一些風險,其中“撤三”是比較隱蔽的危險。“撤三”是指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可向商標局遞交撤銷申請。“撤銷注冊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的制定是為了節(jié)約商標資源,避免商標的閑置不使用,但是對于商標轉讓的受讓方,一定要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這種情況。如果商標存在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情況,很有可能被競爭同行遞交撤三申請而撤銷該商標。
某知名企業(yè)在重金收購一件商標后,辦理了轉讓并經(jīng)商標局核準,商標剛剛投入使用,卻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了。該企業(yè)不服進行了復審申請,最終商標還是被撤銷了。該企業(yè)隨之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所購商標在轉讓成功之后一直在合法使用,況且商標被申請撤銷期間并沒有進行轉讓,因原注冊人有過連續(xù)三年怠于使用商標的行為就判令撤銷該商標,與我國商標法中‘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維護商標現(xiàn)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而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商標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請撤銷的,商標注冊人應當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zhí)岢銮笆褂玫淖C據(jù)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法院認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所稱的“正當理由”,應當是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比如,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或因公司破產(chǎn)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不可抗力等情形。因此,該企業(yè)在法院中所述理由并不能成為商標法中的“正當理由”。因此,“撤三”中商標的實際使用并不在于使用的主體,主要是關注是否有實際使用的事實。
實際商標轉讓中,轉讓雙方很少在商標使用情況上進行溝通,受讓人也很少注意到商標是否實際使用過。因此,在注冊商標有償轉讓時,商標受讓人如果不主動查實上述情況,商標受讓者只能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風險。關于這一點應當引起買商標的人高度重視。
重要提示
在商標轉讓過程中,對于注冊時間超過三年的商標,一定要仔細查詢商標當前狀態(tài),務必了解商標過往三年是否投入使用,如無使用,一定要問清原由。如果大手一揮就付款,很可能買到有問題的商標,輕松被人撤三。“原主人沒用但我準備大用特用”的理由是法院不予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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