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圖形用戶界面(GUI)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遭到侵犯,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及關聯公司奇智軟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稱360公司)將北京江民新科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江民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江民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1500萬元。9月2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自我國于2014年對GUI進行保護以來,該案是國內首例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有專家表示,該案的相關事實認定及其法律適用等對今后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安全軟件引發糾紛
2016年4月,360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稱江民公司推出的“江民優化專家”侵犯了360公司3件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ZL201430324280.2、ZL201430329167.3、ZL201430324283.6)的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江民公司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00萬元。
據了解,3件涉案專利均是360公司于2014年9月提交的專利申請,并先后于2014年底和2015年初獲得授權,發明人同為該公司員工張某、盧某、馬某和梁某。
被360公司訴至法院后,江民公司立即針對上述3件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了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并請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中止審理。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查后認為,根據360公司提交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認定3件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比較穩定,因此,駁回了江民公司的申請。
9月21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開庭前,360公司撤銷了涉及其中一件專利(專利號:ZL201430324280.2)的專利侵權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合并審理了另外兩件涉案專利的專利侵權案。
涉案雙方互不相讓
庭審中,雙方代理人唇槍舌劍、互不相讓,對各自觀點進行了充分闡述。
江民公司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衛東表示,我國專利法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因此,涉案專利“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中的“產品”應為有形產品,而“江民優化專家”為軟件。此外,江民公司作為軟件研發商,并不制造、銷售電腦等硬件產品,并未以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360公司擁有專利權的產品。因此,江民公司并未侵權,也不存在幫助侵權行為。
王衛東還認為,360公司針對GUI外觀設計提交專利申請前,已經在測試版軟件中進行公開,因此,360公司的GUI外觀設計屬于現有設計。
360公司代理人、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東曉則認為,其專利產品包含但不限于計算機軟件,江民公司推出的涉案軟件與360公司產品的功能、使用情況、用途、種類等均相同,都屬于人機交互式殺毒軟件;用戶下載、安裝涉案軟件的過程就是制造、生產、經營圖形用戶界面產品的行為。
馬東曉表示,360公司只向特定人群發放了測試版軟件激活碼,并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測試過程中的用戶接觸行為不構成向社會公眾公開,因此,360公司的GUI外觀設計不屬于現有設計。
此外,江民公司還主張“江民優化專家”為免費軟件,未從中獲得任何利益。而360公司則認為,用戶免費使用軟件只是互聯網企業的一種經營模式,即使軟件免費,但企業可以從其他環節獲利。
庭審中,360公司拒絕和解。該案未當庭宣判。
諸多難題仍待解答
針對該案中的部分焦點問題,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了業內專家。
北京大學訪問教授、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孫遠釗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外觀設計可以是軟件,也可以是硬件,還可以是兩者的組合。因此,GUI外觀設計專利并不一定依附于硬件。從該案公布的資料來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只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并未涉及電腦硬件的功能性操作。
孫遠釗表示,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中,若想確定是否侵權,需要把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和被訴外觀設計進行逐項比對。在判斷某個發明點是否為功能性特征時,通常要求當事人舉證證明有無替代方案可以達到同樣的結果,如果有替代的設計方案,那么功能性較低;如果沒有替代方案,則功能性就較高。
關于360公司測試版軟件中包含涉案外觀設計是否屬于現有設計的問題,孫遠釗認為美國的一個相似判例值得參考借鑒。該案涉及一種新的瀝青路面,為了證明這項發明能夠達到預期效果,發明人在一段高速公路上鋪設了涉案專利產品,并在進行了6個月測試后予以鏟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表示,雖然瀝青路面看似已經公開,但來往車輛并不知曉瀝青路面的詳細信息,而且專利權人已經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因此,該行為不構成公開。
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名譽院長陶鑫良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全球多個國家相繼將GUI納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該案是我國首例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其典型意義在于“前不見來者”。該案的相關事實認定及其法律適用,包括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確定,對今后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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