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指: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時雙方必須簽訂的、規定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的合同。
根據:《商標法》第40條的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許可使用的商標及其注冊證號;
(2)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
(3)許可使用的期限;
?。?)許可使用商標的標識提供方式;
(5)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進行監督的條款;
?。?)在使用許可人注冊商標的商品商標上標明被許可人名稱和商品產地的條款。
3.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一般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名義、地址;
(2)商標使用費的數額和支付方法;
(3)合同中止或解除的條件;
?。?)違約責任;
?。?)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40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辦法》。
4.商標權主體發生變化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
商標權主體發生變化主要指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商標轉讓;
二是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
三是商標主體消亡。
一般來說,商標權發生移轉或商標注冊人名義發生變更,均不影響商標權本身的存在:商標權主體即使消亡,如果不經過一定的時限、不經法定程序予以注銷,其商標權依然存在。
由于商標許可使用是雙方當事人在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礎上發生的民事行為,其行為一經發生就要受到保護,即使其中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并不影響合同關系的成立和行為的延續。作為無形財產的商標權在這一點相當于有形財產發生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間發生的所有權變動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但在兩種情形下,商標權主體發生變化,被許可人不得再繼續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或冒充注冊商行為:
一是當事人另有特別的約定,如附條件的或附期限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
二是許可使用合同本身有缺陷的,如超出有效期限、超出商品范圍、自行改變商標內容等。
5.標權客體發生變化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
商標權客體的變化主要指商標權的消亡或終止,包括三種形式:商標注銷、商標撤銷以及商標權自然終止。
首先,分析一下商標權注銷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影響。
第一種情形,如果商標權是商標注冊人主動注銷的,應當事先同被許可人進行協商并取得其同意,商標注冊人注銷商標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歸于終止。如原注冊商標進入公有領域,原被許可人可以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反之,如被他人申請注冊,原被許可人不得再使用該注冊商標,否則可能構成冒充注冊商標行為或商標侵權行為。
第二種情形,如果商標權是被動注銷的,如注冊人消亡而導致商標被注銷等,被許可使用人如果確知該商標已經注銷則不應當使用;如果被許可使用人不知道該商標已經被注銷,根據過錯歸責原則,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其次,分析一下商標撤銷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影響。
第一種情形,注冊不當商標的撤銷。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該注冊商標視為自始即無效力,撤銷決定對已經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注冊商標被撤銷后,原商標注冊人應當通知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如果原注冊人未盡通知義務,則被許可使用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形,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如果原注冊人存在,其應當通知被許可使用人,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該商標,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原注冊人未盡通知義務,或原注冊人已經不存在,被許可使用人無法知道該注冊商標已經被撤銷而繼續使用,同樣根據過錯歸責原則,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最后,商標權如果是自然終止,有效期屆滿后被許可使用人不得再作為注冊商標去使用該商標。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合同糾紛案件具有商標侵權的表象,如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開設品牌專賣店經營非侵權商品等,權利人往往不認為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而投訴到執法部門尋求行政解決。這類案件,需要執法部門準確予以判定,謹慎決定是否介入,否則可能吃力不討好,甚至被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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