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很多商標注冊人收到商標局下發的《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時會非常困惑:“為什么我好好注冊的商標被人提出撤銷了?”
商標注冊人會有這一困惑,是因為在《商標法》中有一個法條——第四十九條專門作出如下規定:“注冊商標…… 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也就是說,商標獲準注冊以后,商標注冊人并不是就可以高枕無憂,因商標只有通過使用才能產生價值,該法條的立法目的就是鼓勵經營者將注冊商標積極投入使用,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
因此,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社會公眾可以以“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在收到撤銷申請后,向商標注冊人發出提供使用證據的通知,只要商標注冊人能夠提供合格的使用證據,該注冊商標就可以維持。
因此,商標注冊人在收到《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后,如何應對?
提供合格的使用證據
有的經營者會問:“我在報紙上發布過轉讓商標的廣告,這種證據合格嗎?”首先,我們需要明確一下什么叫“商標的使用”。
“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稱為直接使用。
“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稱為間接使用。
向商標局提交的商標使用證據,既可以是直接使用的證據,也可以是間接使用的證據。
因此,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僅僅是“在報紙上發布過轉讓商標的廣告”并不是合格的商標使用形式。
商標的直接使用證據:商品的外包裝、容器、標簽、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等;商品銷售協議及與之相配套的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等;門店照片及門店租賃協議以及與之相配套的發票等。
商標的間接使用證據:商標使用在廣播、電視、經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 門批準公開發行的出版物等媒體上的廣告宣傳頁面;商標使用在有關的廣告牌、郵寄廣告或者其他廣告方式中的證據;商標在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展覽會、博覽會上的使用證據,包括在展覽會、博覽會上提供的使用商標的印刷品及其他資料、展會照片及參展合同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發票等。
如果商標注冊人自身并沒有使用,而是許可給其他主體使用的,則由商標的實際使用人來提供上述證據,隨附商標注冊人簽發給實際使用人的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或商標使用授權書。
此外,考慮到的確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導致商標無法使用,法律賦予商標注冊人有權主張一些“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國家政策限制、破產清算等。如商標注冊人的確因上述特殊情況導致無法使用商標,可以將正當理由的證據提交給商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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