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譜能否受到保護棋譜能否受到保護
作為法學院學生真心對這個話題非常感興趣,所以一連在數個地方參與了討論,希望已經看過數遍此話題的朋友們勿怪。
在此次話題中,很高興看到大家積極的討論以及維權意識的增強,證明大伙都在為棋手們的權益出謀劃策。不過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原創者的智慧結晶都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也并不是所有未經原作者允許而出版的作品都是違法的。的確,此次事件中出版社的作為令人火大,然而,既然我們所要討論的是法律而非道德問題,判定標準也需嚴格按照法律界定而并非道德準則。
此次事件中,出版社未經棋手同意,便將其棋譜出版,大多朋友們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未經棋手授權”這個問題上。然而,與其說是“未經棋手授權”,不如說是“未經棋手許可”,究其原因,便是上述所說,并不是原作者所有的智慧成果都能受到版權保護,如若該成果并不屬于法律定義內的受保護范圍,那么作者便不能對該作品擁有權利,而如若作者不對此類作品擁有權利,未經其許可而出版該作品也就無侵權一說可言了。因此,要判定出版社是否侵犯棋手的版權,首先要判斷棋譜是否屬于中國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內作品,而“未經作者同意”一事,則是在確認棋譜的確受到法律保護之后所要考慮的問題。
由于本人所學并非中國法律,在判定“棋譜是否受保護”一事上,并未有過多發言權。然而中國著作權法在一定程度上受西方影響,故而一下提出一些美國著作權法的理念,希望有所助益。
美國著作權法17 U.S.C。 中§102條涉及到idea(思想,概念,思路,創意等)以及expression(表達方式、措辭等)的二分,即著作權保護范圍僅限于作者獨特的“表達方式”,而不能延伸至作者的“創意、思路、概念”。我與教授討論過這個問題,并且咨詢了她關于棋譜到底屬于“思路”還是“表達方式”,她的想法是,棋譜屬于前者。
“譜”上印的是棋的走法,本身代表的是棋手的行棋思路,照此角度來看,棋譜是沒有版權的??梢哉f,要保護棋譜本身實在是很難,不過,如果棋手能對棋譜上自己的行棋方式加以點評,令自己的想法以文字的形式表達出來,這樣的話,棋手不但展現了自己的思路,而且通過自己獨特的表述方式將此種思路傳遞給了讀者,此類作品便可歸為“表達方式”一類,因而能受到強有力的保護了。
不過,有人會問:把每一步棋依次標好記在譜上,難道不是把棋手的思路“表達”出來么?這樣理解也未嘗不可,但著作權法中有一個名叫merger doctrine的理論,即若可行的表達方式單一使得“表達方式”與“作者的創意”界限模糊而相融合,則該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在棋譜上,由于每一步棋都是通過棋手行棋而確定好的路數,所以棋手通過棋譜的思路表達方式也是唯一的,因而即使將棋譜看作是一種“表達方式”,使它受到版權保護也是十分艱難之事。
綜上,“確定棋譜此類作品是否能受著作權法保護”是著手解決棋譜版權糾紛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如若棋譜可受到保護,棋手對其擁有版權的話,則我們方可進行到下一步,即確定未經棋手許可出版棋譜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在此一步中,仲裁者所需考慮的重點在于該出版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概念涉及范圍廣而復雜,在此不加討論,僅就結果加以說明:若判定棋譜的出版屬于“合理使用”,則即便未經棋手同意,該出版仍然不構成侵權;反之,則該行為構成侵權。
個人淺見,經過此次事件,當務之急是通過法律專業人士的幫助,向出版社和棋手們普及自身所擁有權利以及權利的范圍,畢竟即使此番不構成侵權行為,對出版社與棋手之間的信任關系也造成了很大傷害,棋院也可就此做出更明確的規定。畢竟,棋譜的出版與圍棋的普及也是息息相關的,整個產業鏈的順利銜接需要棋院與出版社之間的良性溝通。
行文倉促,加上尚未學成,字里行間不免啰嗦含糊,不管怎樣,希望經過此次事件大家都能對著作權有更好的了解,也能夠更好地行使自身權利,這里提出一點私人看法,權作參考,希望圍棋發展能越來越好。
原文鏈接 作者:鵲飛山月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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