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5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正式施行,修改后的《商標法》有諸多亮點,其中包括新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一些新規定。到底哪些規定值得我們企業去重視,對企業到底有什么影響呢?就關于馳名商標的修改條例在這可以做個簡單解釋。
一直以來,馳名商標是一個由錯誤翻譯而被異化的名詞,其本意僅為“為相關公眾所知曉或熟知的未注冊商標”,不帶有任何榮譽色彩。但在這一概念被引入國內后,卻造成公眾對于其所對應產品“質量優良”的誤解。 新商標法就此問題對馳名商標的使用方面做了一系列的限定措施。
其實,建立馳名商標制度的初衷是為解決商標糾紛。現實中,某些企業斷章取義,把“馳名商標”當作推銷產品的“金字招牌”,在一定程度上對其他企業造成了不公平競爭。為此,新商標法規定:一是“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明確了馳名商標“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二是在法律中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的法定程序和認定機關,規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以及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三是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對違反該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通過上述規定,恢復了馳名商標的本來面目,明確了馳名商標認定只是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根據當事人請求及案件審理需要的一種法律適用,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功能。